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50號聲請人 董何美卿 相對人財團法人明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明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明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明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71年7月23日報經台北縣政府北府社三字第147743號(主管機關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署)核准設立,已聲請貴院准予登記(103證他字第33號登記簿第1冊、第11頁、第6號)並發給他人登記證書在案。茲系爭財團法人為業務需要,增訂捐助章程第3條第5款,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新、舊捐助章程、變更章程對照表、系爭財團法人103年11月6日董事會會議記錄、衛生福利部103年11月24日部授家字第1030024090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3條為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部分,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