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494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高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9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38計算之利息。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