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姜兆麟
張文娟 被告 黃玉屏
邱曉輝 活力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柏文 被告活力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淑卿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邱柏文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姜兆麟、張文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吳志強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程尹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