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5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
,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賭單貳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一項第一行補正為「甲○○基於意圖營利,聚眾並供給
其彰化縣○○鎮○○路○○○號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不特定
人賭博之概括犯意,先後於民」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
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