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5號
上訴人王黃○美
訴訟代理人王○源
被上訴人王○貞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家暴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恐嚇危害安全案件,已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74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揆諸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