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5號

上訴人王黃○美

訴訟代理人王○源

被上訴人王○貞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家暴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恐嚇危害安全案件,已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74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揆諸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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