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 吳其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6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張孔周 │京城銀行嘉義│105年11月31日│94,300元│0000000│受款人:││││分行││││吳其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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