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73號原告 蔡德財 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 律師
李佑均 律師 邱靖棠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華育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15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3750元,惟原告係因給付退休金差額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2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訴訟費用2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