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156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瑞旻 原名 鄭許金 指定辯護人 李靜怡 義務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3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3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許瑞旻(原名「鄭 許金桂 」,於民國92年6月24日更名為「許金桂」,同日再更名為許瑞旻)係屏東縣福建同鄉會(下稱福建同鄉會)之總幹事,負責管理福建同鄉會所有會務及所設帳戶款項,為從事業務之人。於92年間,因其友人 葉美蘭 需款孔急向其告貸,許瑞旻竟利用其保管福建同鄉會(時任理事長為 潘耀基 )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屏分行「原係大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合併於台新銀行」(下稱台新南屏分行,設於屏東市○○路○○○○號)所開設支票帳戶(戶名:「潘耀基─屏東縣福建同鄉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登記印章(即「潘耀基」、「屏東縣福建同鄉會印」、「許金桂」及支票簿之機會,明知未經福建同鄉會及潘耀基授權使用該等申領支票於福建同鄉會會務以外事務,竟與葉美蘭(未據起訴)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而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許瑞旻盜用保管之上開「屏東縣福建同鄉會印」及「潘耀基」印章,及將其自己登記上開支票帳戶之「許金桂」印章,及上開帳戶支票交由葉美蘭,由葉美蘭先後簽發(即以潘耀基、屏東縣福建同鄉會、許金桂為共同發票人)如附表一所示支票予以共同偽造,並供葉美蘭持以行使而用以償還葉美蘭之債款,許瑞旻為避免上開偽造簽發之支票屆期因存款不足而未獲兌現,竟與葉美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利用許瑞旻保管福建同鄉會後述銀行帳戶登記印章及存摺之機會,連續由許瑞旻持後述帳戶登記印章、存摺,至台新銀行南屏分行,將福建同鄉會分別於台新南屏分行所設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以定存方式所存之建設基金、房租押金、退職準備金及福建同鄉會房租收入等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連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以轉帳或提領後交由葉美蘭存入上開福建同鄉會支票帳戶內,以供上開偽造簽發支票之票款兌現使用,或據為己有侵占入己。嗣於93年5月間,為福建同鄉會監事會查帳時發覺,始知上情,嗣於93年7月28日許瑞旻僅償還福建同鄉會10萬元,福建同鄉會於93年8月19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二、案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
㈠、證人潘耀基、葉美蘭各於偵查中經檢察事務官訊問時之陳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惟上開筆錄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及被告等人表示意見,當事人或辯護人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且本院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㈡、證人潘耀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並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且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證人上開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於原審亦已認罪,並未再聲請詰問證人潘耀基,顯見被告詰問權業已獲得保障,則證人潘耀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㈢、卷附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影本3份、本票2紙、收據1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4年3月1日台新作集字第9401587號函暨所附資金往來明細資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4年8月19日台新作集字第9409387號函暨所附支票存款開戶資料、資金往來明細、支票存款送款單、支票正反面影本、屏東縣政府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等,固均屬書面之傳聞證據,然本件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已於本院審理調查上開證據時,就此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且本院認為以之作為本件論証之證據,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二、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許瑞旻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又據證人潘耀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影本3份(發查卷6-19頁)、本票2紙(發查卷41頁)、收據1紙(發查卷46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4年3月1日台新作集字第9401587號函暨所附資金往來明細資料(發查卷50-54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4年8月19日台新作集字第9409387號函暨所附支票存款開戶資料、資金往來明細、支票存款送款單、支票正反面影本(發查卷81-136頁)、屏東縣政府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發查卷60頁)在卷可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均可認定。
三、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公訴意旨雖認證人葉美蘭對於被告所犯本罪不知情等語,惟查被告於原審業已供明上開支票均係由葉美蘭所簽發等情(見原審卷第18頁反面),又證人葉美蘭於偵查中對於被告所提出之本票2紙(見發查卷第41頁),亦坦承係其簽發(見發查卷第44頁),又上開2紙本票上之書寫筆跡,經比對與附表所示偽造屏東縣福建同鄉會支票筆跡相同,且與各該支票之存款送款單(即存入票款金額備供提示兌現)上之書寫筆跡亦相同(見發查卷90頁以下),顯見被告許瑞旻係將上開支票帳戶之支票、登記印章等交由證人葉美蘭偽造簽發而行使,之後則由被告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以轉帳或提領後交由葉美蘭存入上開福建同鄉會支票帳戶內,以供上開偽造簽發支票之票款兌現使用等情明確,則被告與證人葉美蘭間,就上開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先後多次偽造有價證券及業務侵占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修正前刑法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於偽造如附表一所示支票後,復將支票交付於葉美蘭而加以行使,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盜用印章之行為,均為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罪;而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牽連犯規定,論以較重之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上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律結果,因舊法係依連續犯、牽連犯規定論以一罪,新法則應依行為數分別論罪,自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牽連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㈢、被告辯護意旨主張「被告係因幫助友人葉美蘭而犯本罪,偽造之支票亦盡力兌現,未損及福建同鄉會之信用,又犯罪不法利益均由葉美蘭所得,被告犯罪情狀於客觀上有可憫之處,請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情,然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有特殊之原因,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020號判決要旨足參)。本件被告雖無其他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要旨足參),又被告與證人葉美蘭係屬共同正犯,且所犯附表一之偽造支票次數甚多、金額甚大,所犯附表二所示之業務侵占情節非輕,則被告所犯本件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並無可憫之處,依據上開說明,本院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
28條、第201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205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並審酌被告素行尚好,因幫助友人而一時失慮觸法,犯後雖無力與被害人和解,但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敘明附表一所示之支票,除被告為共同發票人部分仍屬有效之票據,不在應依法沒收之列(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參照)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沒收。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其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呂素珍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票號│發票日│金額(新│發票人│背書人│存入帳號│備註(有無支票存款送單及日期│││││台幣:元││││並核與資金往來明細相符情形)│││││,下同)│││││├──┼───┼──────┼────┼─────┼────┼─────────┼──────────────┤│1│52506│92年3月26日│450000│屏東縣福建│ 陳綉盆 │000000000000│92年3月26日存入同額││││││同鄉會││││├──┼───┼──────┼────┼─────┼────┼─────────┼──────────────┤│2│52507│92年3月27日│100000│同上│ 吳許靚芬 │0000000000│92年3月27日存入同額│├──┼───┼──────┼────┼─────┼────┼─────────┼──────────────┤│3│52508│92年3月30日│225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00-0│92年3月27日存入同額│├──┼───┼──────┼────┼─────┼────┼─────────┼──────────────┤│4│52511│92年4月3日│20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000│92年4月7日存入300000元│├──┼───┼──────┼────┼─────┼────┼─────────┼──────────────┤│5│52502│92年4月5日│100000│同上│ 林淑蓮 │00000000000│無│├──┼───┼──────┼────┼─────┼────┼─────────┼──────────────┤│6│52510│92年4月8日│118900│同上│ 成麗珠 │000-00-000000│92年4月8日存入同額│├──┼───┼──────┼────┼─────┼────┼─────────┼──────────────┤│7│52509│92年4月15日│25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92年4月15日存入同額│├──┼───┼──────┼────┼─────┼────┼─────────┼──────────────┤│8│52515│92年4月23日│207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0│92年4月23日存入同額│├──┼───┼──────┼────┼─────┼────┼─────────┼──────────────┤│9│52513│92年4月24日│138000│同上│葉美蘭│成麗珠│92年4月24日存入同額││││││││000-000-00000││├──┼───┼──────┼────┼─────┼────┼─────────┼──────────────┤│10│52514│92年4月26日│420000│同上│ 洪恆雄 │00000000000│92年4月28日存入同額│├──┼───┼──────┼────┼─────┼────┼─────────┼──────────────┤│11│52521│92年4月29日│12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92年4月29日存入同額│├──┼───┼──────┼────┼─────┼────┼─────────┼──────────────┤│12│52526│92年5月4日│240000│同上│成麗珠│0000000(餘不明)│92年5月5日存入340000元│├──┼───┼──────┼────┼─────┼────┼─────────┼──────────────┤│13│52503│92年5月5日│100000│同上│林淑蓮│00000000000│無│├──┼───┼──────┼────┼─────┼────┼─────────┼──────────────┤│14│52530│92年5月13日│298500│同上││00000000000│92年5月13日存入同額│├──┼───┼──────┼────┼─────┼────┼─────────┼──────────────┤│15│52534│92年5月14日│120000│同上│羅勖哲│00000000000000│92年5月14日存入同額│├──┼───┼──────┼────┼─────┼────┼─────────┼──────────────┤│16│52512│92年5月15日│10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000│92年5月15日存入同額│├──┼───┼──────┼────┼─────┼────┼─────────┼──────────────┤│17│52532│92年5月17日│23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92年5月19日存入同額│├──┼───┼──────┼────┼─────┼────┼─────────┼──────────────┤│18│52520│92年5月23日│10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000│92年5月23日存入同額│├──┼───┼──────┼────┼─────┼────┼─────────┼──────────────┤│19│52536│92年5月25日│150000│同上│葉美蘭│18312-2古 萬水 帳戶│無│├──┼───┼──────┼────┼─────┼────┼─────────┼──────────────┤│20│52525│92年5月26日│20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餘不明│92年5月26日存入350000元│├──┼───┼──────┼────┼─────┼────┼─────────┼──────────────┤│21│52524│92年5月27日│25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 郭美珠 │92年5月27日存入同額│├──┼───┼──────┼────┼─────┼────┼─────────┼──────────────┤│22│52523│92年5月28日│5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92年5月28日存入同額│├──┼───┼──────┼────┼─────┼────┼─────────┼──────────────┤│23│52527│92年5月29日│25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000│92年5月29日存入同額│├──┼───┼──────┼────┼─────┼────┼─────────┼──────────────┤│24│52535│92年5月30日│180000│同上│葉美蘭│s/421317│92年5月30日存入同額│├──┼───┼──────┼────┼─────┼────┼─────────┼──────────────┤│25│52529│92年6月1日│284000│同上││000000000000│無│├──┼───┼──────┼────┼─────┼────┼─────────┼──────────────┤│26│52542│92年5月31日│13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000 翁愛 │92年6月2日存入414000元│├──┼───┼──────┼────┼─────┼────┼─────────┼──────────────┤│27│52531│92年6月3日│10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000│92年6月3日存入同額│├──┼───┼──────┼────┼─────┼────┼─────────┼──────────────┤│28│52504│92年6月5日│100000│同上│林淑蓮│00000000000│92年6月5日存入319000元│├──┼───┼──────┼────┼─────┼────┼─────────┼──────────────┤│29│52528│92年6月4日│10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00│無│├──┼───┼──────┼────┼─────┼────┼─────────┼──────────────┤│30│52546│92年6月4日│119000│同上│成麗珠│00000000(餘不明)│無│├──┼───┼──────┼────┼─────┼────┼─────────┼──────────────┤│31│52533│92年6月10日│8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0│92年6月10日存入同額│├──┼───┼──────┼────┼─────┼────┼─────────┼──────────────┤│32│52537│92年6月15日│150000│同上│葉美蘭│14045-9│92年6月16日存入同額│├──┼───┼──────┼────┼─────┼────┼─────────┼──────────────┤│33│52539│92年6月19日│10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92年6月19日存入同額│├──┼───┼──────┼────┼─────┼────┼─────────┼──────────────┤│34│52540│92年6月20日│10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餘不明)│92年6月20日存入同額│├──┼───┼──────┼────┼─────┼────┼─────────┼──────────────┤│35│52541│92年6月21日│10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0│無│├──┼───┼──────┼────┼─────┼────┼─────────┼──────────────┤│36│52543│92年6月23日│9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000│92年6月23日存入190000元│├──┼───┼──────┼────┼─────┼────┼─────────┼──────────────┤│37│52544│92年6月27日│8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000│92年6月27日存入同額│├──┼───┼──────┼────┼─────┼────┼─────────┼──────────────┤│38│52545│92年6月28日│200000│同上│葉美蘭│14045-9│92年6月30日存入231980元│├──┼───┼──────┼────┼─────┼────┼─────────┼──────────────┤│39│52538│92年6月30日│31980│同上│ 國泰 人壽│0000000000 胡金花 帳│無│├──┼───┼──────┼────┼─────┼────┼─────────┼──────────────┤│40│52549│92年7月1日│150000│同上│葉美蘭│14045-9│92年7月1日存入同額│├──┼───┼──────┼────┼─────┼────┼─────────┼──────────────┤│41│52547│92年7月3日│20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92年7月3日存入同額│├──┼───┼──────┼────┼─────┼────┼─────────┼──────────────┤│42│52548│92年7月4日│20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 鄭福平 帳│92年7月4日存入同額│││││││ 黃文成 │戶││├──┼───┼──────┼────┼─────┼────┼─────────┼──────────────┤│43│52505│92年7月5日│100000│同上│林淑蓮│00000000000│92年7月7日存入同額│├──┼───┼──────┼────┼─────┼────┼─────────┼──────────────┤│44│52550│92年7月2日│150000│同上│葉美蘭│00000000000(餘不明│92年10月2日存入同額│└──┴───┴──────┴────┴─────┴────┴─────────┴──────────────┘附表二:
┌──┬──────┬─────┬────┬────┬───────────┐│編號│時間│款項│金額│方式│備註│├──┼──────┼─────┼────┼────┼───────────┤│1.│92年5月5日│建設基金│290000│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2.│92年5月13日│房租押金│298500│轉帳│000-00-000000-0-00帳戶│├──┼──────┼─────┼────┼────┼───────────┤│3.│92年5月26日│建設基金│500000│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4.│92年6月3日│退職準備金│100000│轉帳│000-00-000000-0-00帳戶│├──┼──────┼─────┼────┼────┼───────────┤│5.│92年6月5日│建設基金│319000│轉帳│000-00-000000-0-00帳戶│├──┼──────┼─────┼────┼────┼───────────┤│6.│92年6月5日│建設基金│181000│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7.│92年6月16日│建設基金│500000│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8.│92年6月20日│建設基金│11580│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9.│92年6月20日│房租押金│55294│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10.│92年6月20日│退職準備金│21763│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11.│92年6月23日│建設基金│500000│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12.│92年6月30日│建設基金│503855│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13.│92年8月5日│建設基金│500000│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14.│92年8月7日│建設基金│11529│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15.│92年8月8日│建設基金│506680│現金提領│000-00-000000-0-00帳戶│├──┼──────┼─────┼────┼────┼───────────┤│││││應存入退│000-00-000000-0-00帳戶││16.│92年12月31日│房租收入│15000│職準備金│││││││帳戶而未│││││││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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