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200號聲請人 趙俊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薩克斯國際有限公司趙俊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補相對人「犀利客國際有限公司」及「薩克斯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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