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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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 蔡曉芬 即 蔡長智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且原為被繼承人蔡長智所有,嗣因蔡長智死亡後,其繼承人經協議分割遺產,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由聲請人蔡曉芬繼承,有公示催告裁定、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股東掛失通知函、印鑑證明等件附卷可佐。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中國石油化學工業│74-ND-000000-0│股票│1│1000│││開發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