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7號聲請人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吳逸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院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 田美玉 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