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08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朱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4年1月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
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12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8029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