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衛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衛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緊急安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衛字第3號聲請人 詹慧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緊急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該裁定已於101年5月3日送達聲請人住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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