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張桂美 代理人 程姵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西武┌───────────────────────────────────────────────────┐│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