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吳沛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建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李建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