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80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部分,則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所定戊類事件,且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