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460號、109年度執字第14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之19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前揭說明,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且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刑之總合有期徒刑39年11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2、8至11所示之罪刑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3、4所示之罪刑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6、7所示之罪刑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2所示之罪刑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6、17所示之罪刑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5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13所示之有期徒刑2年6月、附表編號14所示之有期徒刑3月、附表編號15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18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2月與附表編號19所示之有期徒刑1年2月之總合共計有期徒刑19年3月。爰依前開說明意旨,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上開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15至19所示之犯行,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說明,附表編號1至13、15至19所示之罪與編號14所示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受刑人楊志盛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判2次)│├────────┼────────┼────────┼────────┤│犯罪日期│107年9月7日│107年9月9日│107年9月6日、│││││107年9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1│││1271號│3642、8286號│0570、10737、119│││││67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6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5│││││7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61│108年度訴字第801│108年度金訴字第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29日│108年6月11日│108年7月1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聲請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附表誤載為「臺灣││││判││臺中地方法院」,││││決││應予更正)││││├──────┼────────┼────────┼────────┤││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訴字第801│108年度金訴字第5││││3283號(聲請書附│號│號││││表誤載為「108年││││││度訴字第261號」││││││,應予更正)││││├──────┼────────┼────────┼────────┤││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2日│109年3月13日│109年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15037號│5258號│2857號││├────────┴────────┼────────┤││編號1、2、8至11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編號3至4經臺灣彰│││以109年度聲字第5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化地方法院以108│││期徒刑3年10月)│年度金訴字第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判2次)│├────────┼────────┼────────┼────────┤│犯罪日期│107年9月10日至│107年8月30日│107年8月30日、│││107年9月12日││107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1│署107年度偵字第3│署107年度少連偵│││0570、10737、119│1838號│字第391、457號、│││67號、臺灣南投地││108年度偵字第29│││方檢察署108年度││、2508、3677、96│││偵字第563號、臺││95號│││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35│││││77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5│108年度訴字第374│108年度訴字第156││實││號│號│2號││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18日│108年8月7日│108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5│108年度訴字第374│108年度訴字第156││決││號│號│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5月25日│109年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署109年度執字第1│││2857號│9667號│3047號││├────────┼────────┼────────┤││編號3至4經臺灣彰││編號6至7經臺灣臺│││化地方法院以108││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5號││年度訴字第15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徒刑1年10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判9次)│判2次)│├────────┼────────┼────────┼────────┤│犯罪日期│107年9月20日│107年9月5日、107│107年9月1日、││││年9月10日、107年│107年9月14日││││9月12日、107年9│││││月17日(5次)、│││││107年9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少連偵│署108年度偵字第7│署108年度偵字第7│││字第391、457號、│188號、108年度少│188號、108年度少│││108年度偵字第29│連偵字第245、14│連偵字第245、14│││、2508、3677、96│、91、206號、107│、91、206號、107│││95號│年度偵字第33574│年度偵字第33574││││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56│108年度訴字第133│108年度訴字第133││實││2號│1、1572、1931號│1、1572、1931號││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18日│108年10月31日│108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56│108年度訴字第133│108年度訴字第133││決││2號│1、1572、1931號│1、1572、19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6日│108年12月2日│108年12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署109年度執字第6│署109年度執字第6│││3047號│13號│13號││├────────┼────────┴────────┤││編號6至7經臺灣臺│編號1、2、8至11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地方法院以108│以109年度聲字第5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年度訴字第1562號│期徒刑3年10月)│││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判2次)│├────────┼────────┼────────┼────────┤│犯罪日期│107年9月13日│107年9月17日│107年9月5日、│││││107年9月4日至同│││││年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8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1870、3270號│1418、2445號│27825、33535號、│││││108年度偵字第23│││││、3531、941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事├──────┼────────┼────────┼────────┤│實│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72│108年度訴字第374│108年度上訴字第││審││號│號│1925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29日│109年1月1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72│108年度訴字第374│108年度上訴字第││││號│號│192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16日│109年1月3日│109年4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署109年度執字第3│署109年度執字第5│││48號│77號│884號││├────────┴────────┼────────┤││編號1、2、8至11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編號12經臺灣高等│││以109年度聲字第50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法院臺中分院以10│││期徒刑3年10月)│8年度上訴字第19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公務│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1年2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15日至同│108年4月16日│107年9月22日│││年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偵字第1│署108年度偵字第1│署108年度偵字第1│││1160號│1160號│001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2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審││2478號│2478號│2521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24日│109年3月24日│109年4月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定││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2478號│2478號│25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21日│109年4月21日│109年5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署109年度執字625│署109年度執字第7│││257號│8號│565號│└────────┴────────┴────────┴────────┘┌────────┬────────┬────────┬────────┐│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判2次)│││├────────┼────────┼────────┼────────┤│犯罪日期│107年9月15日、│107年9月15日│107年9月19日│││107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5493號、108年度│5493號、108年度│33577號、108年度│││偵字第329號│偵字第329號│偵字第16413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號│108年度訴字第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實││││4號││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23日│109年4月23日│109年6月10日│├─┼──────┼────────┼────────┼────────┤│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號│108年度訴字第8號│108年度金訴字第9││決││││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28日│109年5月28日│109年7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署109年度執字第1│署109年度執字第1│││255號│255號│4847號││├────────┴────────┼────────┤││編號16至17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9│(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3│││││2395號、108年度│││││偵字第828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74││││實││號││││審├──────┼────────┼────────┼────────┤││判決日期│109年7月2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74││││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8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9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