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34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喬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9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