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75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林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錦雄於民國108年04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4月17日起至民國
115年4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6月1日止累計1,144,980元未給付,其中1,130,161元為本金;14,51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7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錦雄│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84%│││113016││6月02日││計算之利息│││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