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五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四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胡宏文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