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原告 李皓天 被告 黃豊均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嘉簡字第1170號【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4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家賢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翰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