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 石春桃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許嘉樺 律師被告 謝承玹 即 謝東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碧蓉
法官蔣得忠
法官林珈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