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8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余美絨 即 林辰彥 即 林政志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辰彥即林政志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壹萬捌仟叁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辰彥即林政志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零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叁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