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東家劉登富葉顯羣陳同榮藍元修蘇文鍾 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2萬5,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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