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61號聲請人 李惠琪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8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吳愛│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235,490元│108年6月30日│0000000││││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