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29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陳桂珍 債務人 陳似婷
一、㈠債務人陳桂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肆佰肆拾元
,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桂珍、陳似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捌
仟零捌元,及其中⑴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⑵新台幣捌仟貳佰玖拾捌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⑴六點七五⑵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