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7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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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七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五二號),本院審理後,逕以簡易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參酌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與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證外,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本院依被告之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 爰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