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05號

聲請人高雄巿立鳳山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經營)

法定代理人 李建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旭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李旭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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