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05號
法定代理人 李建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旭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李旭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05號
法定代理人 李建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旭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李旭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