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昭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341號、104年度偵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壹點零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明確。
二、查被告王昭嬪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以104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在案,惟判決主文未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1.033公克、驗餘淨重1.021公克)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該毒品之包裝袋上因殘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無析離實益,爰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陳紀璋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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