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智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虎智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虎智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公股檢察官被告劉秋君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6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秋君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參加法治教育參場次,及應依附表二所示方式分別向法商 埃爾梅斯 國際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邁 可科斯國 際公司、 克麗絲汀迪奧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
扣案如附表一「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劉秋君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分別為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而享有商標權之商標,且均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附表一所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詎劉秋君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商品後,明知該等商品之商標圖樣,均係未經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仿冒商標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6年8月間某日起,在其雲林縣○○鄉○○村○○○00號之居所,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線至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上,以其使用之臉書帳號「 劉君 」,在其加入之臉書社團「黑白賣客」網頁中,以直播方式,接續公開陳列如附表一「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選購。嗣經執行網路巡邏勤務之警員在臉書網站發覺上開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乃於106年
9月27日佯裝成買家,傳送臉書私人訊息(Messenger)向劉秋君購買仿冒附表一編號9所示註冊商標之「香 奈兒 耳環」2件,再送請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之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後,確認係屬仿冒該註冊商標之商品。復經警於107年5月18日下午3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商品,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7年5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㈡本院107年度聲搜字第297號搜索票。
㈢搜索現場照片6張。
㈣被告劉秋君使用臉書帳號「劉君」在臉書社團「黑白賣客」
網頁公開陳列附表一編號9所示「香奈兒耳環」2件之畫面擷圖1張。
㈤假冒為買家之警員傳送臉書私人訊息向被告價購附表一編號
9所示「香奈兒耳環」2件之網頁擷圖8張及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影本1紙。
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07年3月28日投營字第10
72900231號函暨所附被告申設郵局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各1份。
㈦假冒為買家之警員購得附表一編號9所示「香奈兒耳環」2件之包裹及商品照片共3張。
㈧被害人日 商三麗 鷗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
冊核准登記而取得之商標檢索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
㈨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之商標檢索資料、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鑑定報告書各1份。
㈩告訴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
冊核准登記而取得之商標檢索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各1份。
告訴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核准登記而取得之商標檢索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各1份。
告訴人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
冊核准登記而取得之商標檢索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各1份。
告訴人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之商標檢索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各1份。
告訴人 法商伊芙 聖羅蘭公 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
准登記而取得之商標檢索資料、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各1份。
扣案如附表一「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商品。
被告坦承前述犯行之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筆錄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按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其處罰對象並不限於實體店面或攤位之經營者,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亦成立犯罪,該條業已明文規範。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警員上網購得被告以網路直播方式所陳列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之「香奈兒耳環」2件,既係基於蒐證之目的,並無買受該商品之真意,則被告雖有販賣之故意,事實上不能認有真正買賣而成立販賣既遂,其所為仍屬販賣行為之未遂階段,因商標法未處罰販賣未遂之行為,不得逕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相繩,依被告所為僅屬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容有未洽,惟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與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適用之法條同一,尚毋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另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固供稱曾以直播方式賣出3次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不記得販售之商品品牌、商品名稱及數量為何,見本院卷第92頁),然此部分除被告自白外,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自不得就此部分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併此敘明。
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
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本案被告自106年8月間某日起至107年5月18日下午3時20分許為警搜索查獲時止,意圖販賣而陳列附表一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決定,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將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為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89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商標法第97條所定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立法者並未預定該犯罪本質上,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不符前述集合犯之要件,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所為係成立集合犯之一罪,亦有誤會,併予指明。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附表一所示數商標權人之法益,而
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時
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而被告為貪圖小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以前揭方式在網路上公開陳列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高達245件,以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及品質遭受質疑,進而侵害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連帶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且業與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瑞士商邁可科斯國際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均調解成立,有本院108年度司簡附民移調字第16、17、18、19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至106頁),堪認已設法彌補其行為所造成上開告訴人之損害;再考量被告在網路上公開陳列仿冒商標商品達一定期間,及其迄未與其餘告訴人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亦未賠償渠等所受之損害等情;兼衡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直銷販售洗髮精之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2,000元、現已離婚,並與弟弟、就讀大學及國小六年級之2名小孩同住,尚須扶養2名小孩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94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末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而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承前所述,被告業與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均調解成立,並獲得該等告訴人之原諒。本院審酌被告固曾誤蹈法網,然經本案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尚毋庸以刑之執行達到教化其反社會行為之目的,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使被告隨時警惕並強化其法治觀念,同時督促其確實履行調解條件,以保障上開告訴人之權益,爰斟酌被告之經濟狀況,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並應依附表二所示方式如數賠償各告訴人所受損害,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使其能重新納入法律秩序下之生活。惟倘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關於沒收:㈠就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部分: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一「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皆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㈡就犯罪所得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警員向被告購得仿冒附表一編號
9所示註冊商標之「香奈兒耳環」2件部分,雖因警員並無成立買賣契約之真意,而無從認定被告此部分構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既遂罪,然被告已因陳列販售該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而取得價金190元(該筆交易轉帳金額為220元,惟其中30元係屬運費,並非被告陳列販售仿冒商標商品之對價),核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理應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惟本院考量被告上開取得之商品價金僅190元,價值低微,且承前所述,被告於審判中業與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調解成立,願全數賠償渠等所受之損失,該等告訴人已得以各該調解書作為追償或執行被告財產之名義,被告自無法保有絕大部分侵害商標權之犯罪所得,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不法所得之立法目的,故認若就前揭未扣案犯罪利得190元再予沒收,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之2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侃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本案扣案證物┌──┬───┬────┬──────┬────┬─────────┬────────┐│編號│品牌│商標權人│仿冒商標商品│數量│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1│GUCCI│義大利商│髮飾(髮夾)│3件│⑴00000000│⑴111年11月30日││││固喜歡固│(照片在警卷││⑵00000000│⑵116年8月31日││││喜公司│第46頁、偵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25頁)││101頁)││││││││(商標索引:警卷第││││││││99至100、102頁)││├──┼───┼────┼──────┼────┼─────────┼────────┤│2│HERMES│法商埃爾│手環│1件│00000000│116年12月15日││││梅斯國際│(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公司│第46頁、偵卷││113頁)││││││第25頁)││(商標索引:警卷第││││││││106、108頁)││├──┤│├──────┼────┼─────────┼────────┤│3│││髮飾│2件│00000000│116年12月15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6頁、偵卷││113頁)││││││第25頁)││(商標索引:警卷第││││││││106、111頁)││├──┼───┼────┼──────┼────┼─────────┼────────┤│4│Dior│克麗絲汀│耳環│5件│00000000│113年12月15日││││迪奧高巧│(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股份有限│第47頁、偵卷││117頁)│││││公司│第26頁)││(商標索引:警卷第││││││││118至119頁)││├──┼───┼────┼──────┼────┼─────────┼────────┤│5│MK│瑞士商邁│耳環│4件│00000000│115年5月15日││││可科斯國│(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際公司│第47頁、偵卷││123頁)││││││第26頁)││(商標索引:警卷第││││││││124至126頁)││├──┼───┼────┼──────┼────┼─────────┼────────┤│6│YSL│法商伊芙│耳環│4件│00000000│114年6月15日││││聖羅蘭公│(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司│第47、129頁││128頁)││││││、偵卷第26頁││(商標索引:警卷第││││││)││130頁正、反面)││├──┼───┼────┼──────┼────┼─────────┼────────┤│7│CHANEL│瑞士商香│髮飾(髮夾)│24件│00000000│117年3月31日││││奈兒股份│(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有限公司│第44頁、偵卷││94頁)││││││第23頁)││(商標索引:警卷第││││││││91頁)││├──┤│├──────┼────┼─────────┼────────┤│8│││耳環│64件│00000000│117年3月31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5頁、偵卷││94頁)││││││第23頁)││(商標索引:警卷第││││││││92頁)││├──┤││├────┼─────────┼────────┤│9││││2件(警│00000000│117年3月31日││││││方採證物│(鑑定報告:本院卷│││││││)│第79頁)││││││││(商標索引:本院卷││││││││第85頁)││├──┤│├──────┼────┼─────────┼────────┤│10│││戒指│1件│00000000│117年3月31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5頁、偵卷││94頁)││││││第24頁)││(商標索引:警卷第││││││││92頁)││├──┤│├──────┼────┼─────────┼────────┤│11│││項鍊│3件│00000000│117年3月31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5頁、偵卷││94頁)││││││第24頁)││(商標索引:警卷第││││││││92頁)││├──┤│├──────┼────┼─────────┼────────┤│12│││手環│3件│00000000│117年3月31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5頁、偵卷││94頁)││││││第24頁)││(商標索引:警卷第││││││││92頁;本院卷第119││││││││至121頁)││├──┤│├──────┼────┼─────────┼────────┤│13│││紙盒│7件│00000000│115年9月30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6頁、偵卷││94頁)││││││第24頁)││(商標索引:警卷第││││││││93頁)││├──┼───┼────┼──────┼────┼─────────┼────────┤│14│HELLO│日商三麗│迴紋針│32件│00000000│110年8月31日│││KITTY│鷗股份有│(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限公司│第38、77頁、││77頁)││││││偵卷第17頁)││(商標索引:警卷第││││││││55、57頁)││├──┤│├──────┼────┼─────────┼────────┤│15│││計算機│3件│00000000│110年8月31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38、77頁、││77頁)││││││偵卷第17頁)││(商標索引:警卷第││││││││55至56頁)││├──┤│├──────┼────┼─────────┼────────┤│16│││零錢包│4件│00000000│109年10月31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38、77頁、││77頁)││││││偵卷第17頁)││(商標索引:警卷第││││││││60頁)││├──┤│├──────┼────┼─────────┼────────┤│17│││手機支架│1件│00000000│110年8月31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38、78頁、││78頁)││││││偵卷第17頁)││(商標索引:警卷第││││││││55至56頁)││├──┤│├──────┼────┼─────────┼────────┤│18│││化妝刷│28件│00000000│109年6月15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39、78頁、││78頁)││││││偵卷第18頁)││(商標索引:警卷第││││││││卷第61至62頁)││├──┤│├──────┼────┼─────────┼────────┤│19│││肥皂盒│1件│00000000│109年6月15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39、79頁、││79頁)││││││偵卷第18頁)││(商標索引:警卷第││││││││卷第61至62頁)││├──┤│├──────┼────┼─────────┼────────┤│20│││鑰匙圈│5件│00000000│109年11月30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39、79頁、││79頁)││││││偵卷第18頁)││(商標索引:警卷第││││││││卷第65頁)││├──┤│├──────┼────┼─────────┼────────┤│21│││盤子│4件│00000000│109年6月15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39、79頁、││79頁)││││││偵卷第18頁)││(商標索引:警卷第││││││││卷第61至62頁)││├──┤│├──────┼────┼─────────┼────────┤│22│││牙刷│2件│00000000│109年6月15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0、80頁、││79至80頁)││││││偵卷第19頁)││(商標索引:警卷第││││││││卷第61至62頁)││├──┤│├──────┼────┼─────────┼────────┤│23│││梳子│2件│00000000│109年6月15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0、80頁、││80頁)││││││偵卷第19頁)││(商標索引:警卷第││││││││卷第61至62頁)││├──┤│├──────┼────┼─────────┼────────┤│24│││鏡子│1件│00000000│110年11月30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0、81頁、││81頁)││││││偵卷第19頁)││(商標索引:警卷第││││││││卷第67、69頁)││├──┤│├──────┼────┼─────────┼────────┤│25│││剪刀-2│1件│00000000│109年11月15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1、81頁、││81頁)││││││偵卷第19頁)││(商標索引:警卷第││││││││73頁)││├──┤│├──────┼────┼─────────┼────────┤│26│││開瓶器│1件│00000000│109年6月15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1、82頁、││81至82頁)││││││偵卷第20頁)││(商標索引:警卷第││││││││61至62頁)││├──┤│├──────┼────┼─────────┼────────┤│27│││牙籤盒│1件│00000000│109年6月15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1、82頁、││82頁)││││││偵卷第20頁)││(商標索引:警卷第││││││││61至62頁)││├──┤│├──────┼────┼─────────┼────────┤│28│││時鐘│1件│00000000│109年11月30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1、82頁、││82頁)││││││偵卷第20頁)││(商標索引:警卷第││││││││65頁)││├──┤│├──────┼────┼─────────┼────────┤│29│││湯匙-1│1件(聲│00000000│109年11月15日│││││(照片在警卷│請簡易判│(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2、83頁、│決處刑書│83頁)││││││偵卷第20頁)│誤載為3│(商標索引:警卷第│││││││件,應予│73頁)│││││││更正)│││├──┤│├──────┼────┼─────────┼────────┤│30│││湯匙-2│2件(聲│00000000│109年11月15日│││││(照片在警卷│請簡易判│(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2、83頁、│決處刑書│83頁)││││││偵卷第20頁)│誤載為3│(商標索引:警卷第│││││││件,應予│73頁)│││││││更正)│││├──┤│├──────┼────┼─────────┼────────┤│31│││保溫杯│1件│00000000│109年6月15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2、84頁、││84頁)││││││偵卷第21頁)││(商標索引:警卷第││││││││61至62頁)││├──┤│├──────┼────┼─────────┼────────┤│32│││刀子│1件│00000000│109年11月15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2、84頁、││84頁)││││││偵卷第21頁)││(商標索引:警卷第││││││││73頁)││├──┤│├──────┼────┼─────────┼────────┤│33│││筷子│2件│00000000│109年6月15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3、84頁、││84頁)││││││偵卷第21頁)││(商標索引:警卷第││││││││61至62頁)││├──┤│├──────┼────┼─────────┼────────┤│34│││碗│4件│00000000│109年6月15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3、85頁、││85頁)││││││偵卷第22頁)││(商標索引:警卷第││││││││61至62頁)││├──┤│├──────┼────┼─────────┼────────┤│35│││便當盒│1件│00000000│109年6月15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3、85頁、││85頁)││││││偵卷第22頁)││(商標索引:警卷第││││││││61至62頁)││├──┤│├──────┼────┼─────────┼────────┤│36│││指甲剪│9件│00000000│109年11月15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3、85頁、││85頁)││││││偵卷第22頁)││(商標索引:警卷第││││││││73頁)││├──┤│├──────┼────┼─────────┼────────┤│37│││手指扣│9件│00000000│110年8月31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4、86頁、││86頁)││││││偵卷第22頁)││(商標索引:警卷第││││││││55至56頁)││├──┤│├──────┼────┼─────────┼────────┤│38│││架子│3件│00000000│110年8月31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4、86頁、││86頁)││││││偵卷第23頁)││(商標索引:警卷第││││││││55、58頁)││├──┤│├──────┼────┼─────────┼────────┤│39│││內褲│2件│00000000│108年1月15日│││││(照片在警卷││(鑑定報告:警卷第││││││第44、86頁、││86頁)││││││偵卷第23頁)││(商標索引:警卷第││││││││75頁)││└──┴───┴────┴──────┴────┴─────────┴────────┘附表二:即本院108年度司簡附民移調字第16、17、18、19號調
解筆錄內容┌──────┬──────┬─────────────────┐│給付對象│應給付財產上│給付期限及方式│││損害賠償之金││││額(新臺幣)││├──────┼──────┼─────────────────┤│法商埃爾梅斯│3萬元│㈠被告願給付告訴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國際公司││公司3萬元。││││㈡給付方式:││││⒈自108年11月25日起至109年4月25││││日止,每月1期,共6期,於每月25││││日前各給付5,000元。││││⒉如一期遲延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義大利商固喜│3萬元│㈠被告願給付告訴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歡固喜公司││喜公司3萬元。││││㈡給付方式:││││⒈自108年11月25日起至109年4月25││││日止,每月1期,共6期,於每月25││││日前各給付5,000元。││││⒉如一期遲延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瑞士商邁可科│3萬元│㈠被告願給付告訴人瑞士商邁可科斯國││斯國際公司││際公司3萬元。││││㈡給付方式:││││⒈自108年11月25日起至109年4月25││││日止,每月1期,共6期,於每月25││││日前各給付5,000元。││││⒉如一期遲延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克麗絲汀迪奧│7萬元│㈠被告願給付告訴人克麗絲汀迪奧高巧││高巧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7萬元。││公司││㈡給付方式:││││⒈自108年11月25日起至109年6月25││││日止,每月1期,共8期,於每月25││││日前給付該期款項,第1期至第6期││││各給付5,000元,第7期至第8期各││││給付2萬元。││││⒉如一期遲延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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