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簡聲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簡聲字第413號聲請人華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芬 聲請人 王叔貞 聲請人 游青 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9月2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
100年9月28日、100年9月3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