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肆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肆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伍、陸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伍、陸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壹至編號肆部分,與附表編號伍至編號陸部分不合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修正前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附表(受刑人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參│├───────┼────────┼────────┼────────┤│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七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三二○第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四月中至│九十五年二月間至│九十五年二月十七│││九十五年五月七日│九十五年五月七日│日│├───┬───┼────────┼────────┼────────┤│偵│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查│年│九十五│九十五│九十五││案├───┼────────┼────────┼────────┤│年│字│毒偵│毒偵│偵││號├───┼────────┼────────┼────────┤│度│號│七七○、七八二│七七○、七八二│二○五七│├───┼───┼────────┼────────┼────────┤││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年│九十五│九十五│九十五│││││││││││││││││案├─┼────────┼────────┼────────┤│後││字│訴│訴│易│││號├─┼────────┼────────┼────────┤│事││號│四七一│四七一│三七二││├─┼─┼────────┼────────┼────────┤│實│判│年│九十五│九十五│九十五│││決├─┼────────┼────────┼────────┤│審│日│月│七│七│十一│││期├─┼────────┼────────┼────────┤│││日│二十六│二十六│二七│├───┼─┴─┼────────┼────────┼────────┤││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九十五│九十五│九十五││確│案├─┼────────┼────────┼────────┤│││字│訴│訴│易││定│號├─┼────────┼────────┼────────┤│││號│四七一│四七一│三七二││日├─┼─┼────────┼────────┼────────┤││確│年│九十五│九十五│九十五││期│定├─┼────────┼────────┼────────┤││日│月│八│八│十二│││期├─┼────────┼────────┼────────┤│││日│十│十│二一│├───┴─┴─┼────────┼────────┼────────┤│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日│├───────┼────────┼────────┼────────┤│附註│南投地檢九十五年│南投地檢九十五年│南投地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八一九│度執字第一八一九│度執字第九九號│││號│號││└───────┴────────┴────────┴────────┘┌───────┬────────┬────────┬────────┐│編號│肆│伍│陸│├───────┼────────┼────────┼────────┤│罪名│行使變造特種文書│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五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二一六、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二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二月十七│九十五年十一月二│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後一星期│日│日│├───┬───┼────────┼────────┼────────┤│偵│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查│年│九十五│九十五│九十五││案├───┼────────┼────────┼────────┤│年│字│偵│毒偵│毒偵││號├───┼────────┼────────┼────────┤│度│號│二○五七│一七五四│一七五四│├───┼───┼────────┼────────┼────────┤││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年│九十五│九十六│九十六│││││││││││││││││案├─┼────────┼────────┼────────┤│後││字│易│訴│訴│││號├─┼────────┼────────┼────────┤│事││號│三七二│七一│七一││├─┼─┼────────┼────────┼────────┤│實│判│年│九十五│九十六│九十六│││決├─┼────────┼────────┼────────┤│審│日│月│十一│一│一│││期├─┼────────┼────────┼────────┤│││日│二七│二五│二五│├───┼─┴─┼────────┼────────┼────────┤││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九十五│九十六│九十六││確│案├─┼────────┼────────┼────────┤│││字│易│訴│訴││定│號├─┼────────┼────────┼────────┤│││號│三七二│七一│七一││日├─┼─┼────────┼────────┼────────┤││確│年│九十五│九十六│九十六││期│定├─┼────────┼────────┼────────┤││日│月│十二│三│三│││期├─┼────────┼────────┼────────┤│││日│二一│十九│十九│├───┴─┴─┼────────┼────────┼────────┤│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四月十五│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日│├───────┼────────┼────────┼────────┤│附註│南投地檢九十六年│南投地檢九十六年│南投地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九九號│度執字第八八九號│度執字第八八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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