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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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71號聲請人 洪崇仁 相對人 張春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請求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本票附表:無利息111年度司票字第27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新臺幣)001110年10月19日200,000元168,000元未記載CH382926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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