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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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89號聲明異議人 鍾志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觀執字第5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鍾志明於民國112年5月29日遭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下稱竹南分局)逮捕後拘留1日,並於翌日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通緝歸案,但檢察官所開立執行指揮書之執行起算日期為112年5月30日,而未將聲請人於同年5月29日遭拘留之該日算入,因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而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查經本院調閱苗栗地檢112年度觀執字第55號全卷核閱後,業已確認聲明異議人係於112年5月29日經苗栗地檢發布通緝,嗣於同年5月30日12時許在苗栗縣○○鎮○○街00號前經竹南分局警員逮捕歸案,此有苗栗地檢通緝書、竹南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解送人犯報告書、刑案呈報單、竹南派出所調查筆錄、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0至80頁),堪認聲明異議人係於112年5月30日方經竹南分局警員逮捕歸案,而未有如其所述般於同年5月29日遭竹南分局警員逮捕並拘留1日之情形,故檢察官本諸權責,依據法院之確定判決內容為執行,定執行起算日期為聲明異議人遭逮捕之112年5月30日,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從而,聲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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