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1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張錦榮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緝乙字第37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錦榮(下稱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2年4月6日發生車禍經送醫治療,至今尚未痊癒且無法自理生活。而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寄送執行傳票予受刑人時,受刑人尚在醫院治療,方未能到署辦理暫緩執行及易科罰金之聲請,並非故意逃避刑責而不願報到,為此聲明異議,懇請法院准許聲明異議人易科罰金或暫緩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並未具體指出檢察官就刑罰執行之指揮,究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而檢察官本諸權責,依據法院之確定判決內容為執行,乃當然之事,亦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至於聲明異議人倘欲聲請易科罰金,或欲依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者,依法自應備妥相關文件向檢察官提出聲請,而非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綜此,聲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請求本院准許易科罰金或暫緩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