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46號原告 郭全雄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蔡宜均 律師 黃聖珮 律師被告 郭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69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附表編號1土地面積103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5,000元,附表編號2建物之最新課稅現值為400,000元(計算式:308,800+40,000+51,200=400,000;原告109年12月7日民事陳報㈡狀檢附之房屋稅繳納證明書參照,訴字卷第2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51,667元【計算式:103平方公尺×85,000×1/3+400,000×1/3)=3,051,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51,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9,690元,尚應補繳21,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
編號土地或建物權利範圍備註1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3分之12臺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建物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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