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837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韓國瑜 代理人 劉傑峰 債務人 陳蕭梅麗 債務人 蕭月美 債務人 蕭正義 債務人 蕭君萍 債務人 蕭羽翊 債務人 蕭亦翎 債務人 肖燕娟
一、債務人蕭正義、蕭君萍、蕭羽翊、蕭亦翎、肖燕娟應於繼承案外人 蕭振亞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蕭梅麗、蕭月美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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