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 林欣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欣慧於民國100年3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3月9日,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0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2,35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25年,詎相對人自民國101年3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2,326,634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活儲明細及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1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金興││125-34│建│81.54│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1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梯│││││││積││備考││││││材料及││││樓│││││築材料││││││號│號││││層│層│層│梯│││││││單│範圍│││││││房屋層數││││間││││計│及用途│積│位│││├──┼──┼────┼────┼────┼──┼──┼──┼──┼──┼──┼──┼─┼───┼─┼─┼──┼──┤│001│660│嘉義縣民│嘉義縣民│住家用鋼│51.2│51.2│51.2│20.5││││17│陽台(│14│平│全部│陽台││││雄鄉金興│雄鄉金興│筋混凝土│2│2│2│7││││4.│詳如備│.2│方││二、││││村忠義街│段125-34│造三層樓││││││││23│考欄)││公││三層││││63號│地號│房│││││││││││尺││面積│││││││││││││││││││各為│││││││││││││││││││7.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