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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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17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務人 徐福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60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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