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余正之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余正之(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竹縣○○鄉○○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