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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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林國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0股票11000003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0股票11000004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0股票11000005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0股票11000006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0股票11000007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0股票11000008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0股票11000009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0股票1100001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075-ND-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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