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舒傳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舒傳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上列受刑人舒傳中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附條件緩刑4年,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20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又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130號)後,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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