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73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柯至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43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Y319414。

釋明文件:電信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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