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3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享應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享應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享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等罪嫌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短時間內犯多達數十次之犯行,有逃避重罪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件被告鍾享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傅曉瑄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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