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簡字第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嘉簡字第58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GUNGFACHRIMMUANNAS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7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AGUNGFACHRIMMUANNAS犯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SAMPOERNA」牌香菸6,400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犯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記載(如附件)。另犯罪事實一第2、3列之「委由真實姓名不詳之印尼籍友人,購買…」更正為「向身分不詳之印尼籍賣家購買…」。
二、按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香菸,係屬私菸;又輸入私菸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構成刑事犯罪,僅在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方得依該條第3項、第5項規定不予處罰(依主管機關財政部101年11月26日台財庫字第10103736570號函公告,未逾一定數量不罰之標準為捲菸5條【1,000支】)。查被告未經許可而輸入之香菸數量為6,400支,已逾財政部所公告不予處罰之數量。是核被告AGUNGFACHRIMMUANNAS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被告委託不知情之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員為上開輸入犯行,為間接正犯。
三、本院審酌被告:⑴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⑵業工,小康之經濟狀況;⑶無犯罪前科;⑷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輸入私菸,妨害主管機關對菸品輸入之管理;⑸輸入之私菸共計6,400支之犯罪情節;⑹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本院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屬適當。
四、扣案之「SAMPOERNA」牌香菸6,400支,屬被告未經核准輸入而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且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處分,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紙在卷可查(本院卷11頁),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連彩婷附錄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3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附件: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75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
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犯罪事實
一、AGUNGFACHRIMMUANNAS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輸入私菸,竟基於輸入私菸之犯意,委由真實姓名不詳之印尼籍友人,購買印尼製之「SAMPOERNA」牌香菸6,400支後,於民國111年1月18日,透過不知情之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比速公司),以不知情友人ESIHSUKAESIH之名義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報運進口快遞貨物輸入來臺(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碼:CU//11/570/09746、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1369A7TQZ8D),以此方式輸入上開香菸。嗣通關時經臺北關海關人員發覺有異,並扣得「SAMPOERNA」牌香菸6,400支。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GUNGFACHRIMMUANNAS於警詢中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ESIHSUKAESIH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3月8日北普遞字第111101199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報單影本、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影本、現場蒐證相片等資料附卷及香菸6,400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嫌。末扣案之私菸,請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