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810號聲請人 吳昀澤 代理人 孫千蕙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吳旻欣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旻欣之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8月6日死亡,因聲請人尚需相當時間清理其遺產並釐清債務數額及來源,不克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