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003號債權人 張菱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崑延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資料)」,債權人僅於民國109年6月2日具狀陳報債務人以對話紀錄為借據,並以拍身份證照片與本名為證,惟以債權人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無從判斷「夜鏡」即為債權人,從而本院無從認定兩造間有借款之法律關係,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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