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違約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59號上訴人 尹振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益興 間確認違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