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6號原告 范木發 被告 張清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割前由共有人即訴外人 張心梅 將其應有部分12分之1為被告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13萬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而系爭土地經裁判分割後,系爭抵押權隨同移轉於原告分割後取得之土地,為此訴請超過65,932元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受利益核定,即以原告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價額扣除65,932元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725,248元(計算式:341.322,318-65,932=725,24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餘6,930元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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