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清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76號、102年度執字第2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清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程清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35號、第426號、第529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